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2026-04-16 22:49:04
財庫〔202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彙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稱地方債)發行機製,保障地方債發行工作長期可持續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債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斷完善地方債發行機製,提升發行市場化水平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市場化意識,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積極推動地方債市場發展。
(二)地方債采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承銷團成員的溝通,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標比例、單一標位投標比例等技術參數。
(三)鼓(gu)勵(li)具(ju)備(bei)條(tiao)件(jian)的(de)地(di)區(qu)參(can)考(kao)地(di)方(fang)債(zhai)收(shou)益(yi)率(lv)曲(qu)線(xian)合(he)理(li)設(she)定(ding)投(tou)標(biao)區(qu)間(jian),不(bu)斷(duan)提(ti)升(sheng)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市(shi)場(chang)化(hua)水(shui)平(ping),杜(du)絕(jue)行(xing)政(zheng)幹(gan)預(yu)和(he)窗(chuang)口(kou)指(zhi)導(dao),促(cu)進(jin)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利(li)率(lv)合(he)理(li)反(fan)映(ying)地(di)區(qu)差(cha)異(yi)和(he)項(xiang)目(mu)差(cha)異(yi)。
二、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維護債券市場平穩運行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發債進度要求、財政支出使用需要、庫款水平、債(zhai)券(quan)市(shi)場(chang)等(deng)因(yin)素(su),科(ke)學(xue)設(she)計(ji)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計(ji)劃(hua),合(he)理(li)選(xuan)擇(ze)發(fa)行(xing)時(shi)間(jian)窗(chuang)口(kou),適(shi)度(du)均(jun)衡(heng)發(fa)債(zhai)節(jie)奏(zou),既(ji)要(yao)保(bao)障(zhang)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需(xu)要(yao),又(you)要(yao)避(bi)免(mian)債(zhai)券(quan)資(zi)金(jin)長(chang)期(qi)滯(zhi)留(liu)國(guo)庫(ku)。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向財政部(國庫司)報送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包括發行時間、發行量、債券種類等。財政部將統籌政府債券發行節奏,對各地發債進度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
(三)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做(zuo)好(hao)債(zhai)券(quan)發(fa)行(xing)與(yu)庫(ku)款(kuan)管(guan)理(li)的(de)銜(xian)接(jie)。對(dui)預(yu)算(suan)擬(ni)安(an)排(pai)新(xin)增(zeng)債(zhai)券(quan)資(zi)金(jin)的(de)項(xiang)目(mu),或(huo)擬(ni)發(fa)行(xing)再(zai)融(rong)資(zi)債(zhai)券(quan)償(chang)還(hai)的(de)到(dao)期(qi)地(di)方(fang)債(zhai),可(ke)通(tong)過(guo)先(xian)行(xing)調(tiao)度(du)庫(ku)款(kuan)的(de)辦(ban)法(fa)支(zhi)付(fu)項(xiang)目(mu)資(zi)金(jin)或(huo)還(hai)本(ben)資(zi)金(jin),發(fa)行(xing)地(di)方(fang)債(zhai)後(hou)及(ji)時(shi)回(hui)補(bu)庫(ku)款(kuan)。
三、優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製籌資成本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建設、項目期限、融資成本、到期債務分布、投資者需求等因素科學設計債券期限。地方債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均衡一般債券期限結構。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製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製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製在10年以下(含10年)。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後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餘期限相匹配。
四、加強地方債發行項目評估,嚴防償付風險
(一)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嚴(yan)格(ge)專(zhuan)項(xiang)債(zhai)券(quan)項(xiang)目(mu)合(he)規(gui)性(xing)審(shen)核(he)和(he)風(feng)險(xian)把(ba)控(kong),加(jia)強(qiang)對(dui)擬(ni)發(fa)債(zhai)項(xiang)目(mu)的(de)評(ping)估(gu),切(qie)實(shi)保(bao)障(zhang)項(xiang)目(mu)質(zhi)量(liang),嚴(yan)格(ge)落(luo)實(shi)收(shou)支(zhi)平(ping)衡(heng)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對專項債券項目“借、用、管、還”實行逐筆監控,確保到期償債、嚴防償付風險。
(三)律師事務所、huijishishiwusuodengdisanfangzhuanyejigouyingdangqinmianjinze,genjuxiangmushijiqingkuangchujuzhuanxiangzhaiquanfalvyijianshuhecaiwupinggubaogao,duisuoyijudewenjianziliaoneirongjinxinghezhaheyanzheng,bingduichujupingguyijiandezhunquexingfuze。
五、完善地方債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促進形成市場化融資約束機製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意見等。地方債存續期內,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對應項目上一年度全年實際收益、項目最新預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與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異較大,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
(三)地方債發行後,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報批,不遲於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第10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包括債券名稱、調整金額、調整前後項目名稱、調整後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跟蹤評級報告、第三方評估意見等。
(四)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規gui範fan開kai展zhan地di方fang債zhai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不bu斷duan完wan善shan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指zhi標biao體ti係xi,並bing對dui外wai披pi露lu。開kai展zhan專zhuan項xiang債zhai券quan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時shi,應ying當dang充chong分fen評ping估gu項xiang目mu質zhi量liang、收益與融資平衡等情況,促進評級結果合理反映項目差異,提高評級結果有效性。
六、規範承銷團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權利義務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gong)正(zheng)的(de)原(yuan)則(ze)組(zu)建(jian)承(cheng)銷(xiao)團(tuan),合(he)理(li)設(she)定(ding)目(mu)標(biao)數(shu)量(liang),鼓(gu)勵(li)優(you)先(xian)吸(xi)納(na)記(ji)賬(zhang)式(shi)國(guo)債(zhai)承(cheng)銷(xiao)團(tuan)成(cheng)員(yuan)加(jia)入(ru)承(cheng)銷(xiao)團(tuan),鼓(gu)勵(li)優(you)先(xian)吸(xi)納(na)記(ji)賬(zhang)式(shi)國(guo)債(zhai)承(cheng)銷(xiao)團(tuan)甲(jia)類(lei)成(cheng)員(yuan)成(cheng)為(wei)主(zhu)承(cheng)銷(xiao)商(shang)。采(cai)用(yong)公(gong)開(kai)承(cheng)銷(xiao)方(fang)式(shi)發(fa)行(xing)地(di)方(fang)債(zhai)時(shi),也(y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組(zu)建(jian)承(cheng)銷(xiao)團(tuan),不(bu)得(de)隨(sui)意(yi)指(zhi)定(ding)部(bu)分(fen)承(cheng)銷(xiao)團(tuan)成(cheng)員(yuan)參(can)與(yu)公(gong)開(kai)承(cheng)銷(xiao)。
(二)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承(cheng)銷(xiao)團(tuan)管(guan)理(li),定(ding)期(qi)開(kai)展(zhan)承(cheng)銷(xiao)團(tuan)考(kao)評(ping),完(wan)善(shan)退(tui)出(chu)機(ji)製(zhi)。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在(zai)承(cheng)銷(xiao)協(xie)議(yi)中(zhong)合(he)理(li)設(she)置(zhi)承(cheng)銷(xiao)團(tuan)成(cheng)員(yuan)最(zui)低(di)投(tou)標(biao)額(e)、最低承銷額等參數及相應的退團觸發條件,並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增補承銷團時,應當提前公布增補通知,每年最多增補一次。
(三)地方債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地方債承銷、分銷、做市、交易等工作,定期將有關情況報地方財政部門。
七、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地方債平穩順利發行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細化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債平穩順利發行。
(二)地方債市場基礎設施應當認真做好發行係統維護、發行現場管理、數據提供等工作,不斷提高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代理兌付等服務水平,並積極落實降費政策,與地方財政部門合理商定地方債發行兌付服務費用標準,不得高於非政府債券標準。
(三)在地方債相關工作中出現重大違規行為、弄nong虛xu作zuo假jia的de承cheng銷xiao團tuan成cheng員yuan和he第di三san方fang專zhuan業ye機ji構gou,財cai政zheng部bu將jiang向xiang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通tong報bao。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在zai組zu建jian承cheng銷xiao團tuan或huo選xuan擇ze第di三san方fang專zhuan業ye機ji構gou參can與yu地di方fang債zhai相xiang關guan工gong作zuo時shi,應ying當dang予yu以yi負fu麵mian考kao慮lv。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4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9〕23號)仍然有效,其中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財政部
2020年11月4日
來源:財政部
編輯:網站實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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