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聯合發文規範管理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服務
2026-04-16 11:39:0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五大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範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具體內容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出口高質量發展,現將進一步做好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征稅貨物)出口服務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本公告所稱應征稅貨物,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二、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適用征稅政策的具體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執行。
三、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信息確認等涉稅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委托方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轉交給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納稅人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規範、完整、準確填寫出口報關單。
納(na)稅(shui)人(ren)向(xiang)海(hai)關(guan)申(shen)報(bao)出(chu)口(kou)應(ying)征(zheng)稅(shui)貨(huo)物(wu)前(qian),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電(dian)子(zi)稅(shui)務(wu)局(ju)或(huo)者(zhe)辦(ban)稅(shui)服(fu)務(wu)廳(ting)在(zai)稅(shui)務(wu)部(bu)門(men)完(wan)成(cheng)登(deng)記(ji)信(xin)息(xi)確(que)認(ren)。未(wei)在(zai)稅(shui)務(wu)部(bu)門(men)完(wan)成(cheng)登(deng)記(ji)信(xin)息(xi)確(que)認(ren),或(huo)者(zhe)屬(shu)於(yu)注(zhu)銷(xiao)、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需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後,再行辦理海關手續。
從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會計、稅務等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業務。
五、出chu口kou應ying征zheng稅shui貨huo物wu的de納na稅shui人ren,在zai向xi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注zhu銷xiao前qian,應ying當dang向xiang稅shui務wu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稅shui務wu注zhu銷xiao,並bing憑ping清qing稅shui證zheng明ming向xi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和he稅shui務wu部bu門men已yi共gong享xiang清qing稅shui信xin息xi的de,納na稅shui人ren無wu需xu提ti交jiao紙zhi質zhi清qing稅shui證zheng明ming文wen書shu。
六、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虛構出口業務、虛報少報貨值、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企業出口貨物,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本公告未明確的出口應征稅貨物其他稅收管理等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3月25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張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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