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安全!這一重要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04-16 08:26:01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3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3號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已經2023年11月6日應急管理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四條 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製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製度,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以及安全培訓、作業審批、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等方麵的要求。
第五條 工貿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製,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的監護人員,負責監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明確有限空間數量、位置以及危險因素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鼓勵工貿企業采用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提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確審批要求。
對於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er)氧(yang)化(hua)碳(tan)等(deng)中(zhong)毒(du)和(he)窒(zhi)息(xi)等(deng)風(feng)險(xian)的(de)有(you)限(xian)空(kong)間(jian)作(zuo)業(ye),應(ying)當(dang)由(you)工(gong)貿(mao)企(qi)業(y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或(huo)者(zhe)其(qi)書(shu)麵(mian)委(wei)托(tuo)的(de)人(ren)員(yuan)進(jin)行(xing)審(shen)批(pi),委(wei)托(tuo)進(jin)行(xing)審(shen)批(pi)的(de),相(xiang)關(guan)責(ze)任(ren)仍(reng)由(you)工(gong)貿(mao)企(qi)業(y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承(cheng)擔(dan)。
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 工(gong)貿(mao)企(qi)業(ye)將(jiang)有(you)限(xian)空(kong)間(jian)作(zuo)業(ye)依(yi)法(fa)發(fa)包(bao)給(gei)其(qi)他(ta)單(dan)位(wei)實(shi)施(shi)的(de),應(ying)當(dang)與(yu)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在(zai)合(he)同(tong)或(huo)者(zhe)協(xie)議(yi)中(zhong)約(yue)定(ding)各(ge)自(zi)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職(zhi)責(ze)。工(gong)貿(mao)企(qi)業(ye)對(dui)其(qi)發(fa)包(bao)的(de)有(you)限(xian)空(kong)間(jian)作(zuo)業(ye)統(tong)一(yi)協(xie)調(tiao)、管理,並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單位有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並如實記錄。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製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組織演練,並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十二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並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或者控製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應當對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zhi換huan等deng風feng險xian管guan控kong措cuo施shi逐zhu項xiang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確que認ren防fang護hu用yong品pin能neng夠gou正zheng常chang使shi用yong且qie作zuo業ye現xian場chang配pei備bei必bi要yao的de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裝zhuang備bei,確que保bao各ge項xiang作zuo業ye條tiao件jian符fu合he安an全quan要yao求qiu。有you專zhuan業ye救jiu援yuan隊dui伍wu的de工gong貿mao企qi業ye,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做zuo好hao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準zhun備bei,確que保bao及ji時shi有you效xiao處chu置zhi突tu發fa情qing況kuang。
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jianhurenyuanyingdanglijizuzhizuoyerenyuanchelixianchang。fashengyouxiankongjianzuoyeshiguhou,yingdanglijianzhaoxianchangchuzhifanganjinxingyingjichuzhi,zuzhikexueshijiu。weizuohaoanquancuoshimangmushijiude,jianhurenyuanyingdangyuyizhizhi。
zuoyeguochengzhong,gongmaoqiyeyingdanganpaizhuanrenduizuoyequyuchixujinxingtongfengheqitinongdujiance。zuoyezhongduande,zuoyerenyuanzaicijinruyouxiankongjianzuoyeqian,yingdangzhongxintongfeng、氣體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十七條 負fu責ze工gong貿mao企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工gong貿mao企qi業ye有you限xian空kong間jian作zuo業ye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將jiang檢jian查zha納na入ru年nian度du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計ji劃hua。對dui發fa現xian的de事shi故gu隱yin患huan和h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依yi法fa作zuo出chu處chu理li。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十八條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作業。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製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編輯:張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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