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2026-04-16 05:28:51
據財政部4月25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指出,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hong)利(li)性(xing)質(zhi),按(an)照(zhao)現(xian)行(xi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政(zheng)策(c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處(chu)理(li),其(qi)中(zhong),發(fa)行(xing)方(fang)和(he)投(tou)資(zi)方(fang)均(jun)為(wei)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永(yong)續(xu)債(zhai)利(li)息(xi)收(shou)入(ru)可(ke)以(yi)適(shi)用(yo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規(gui)定(ding)的(de)居(ju)民(min)企(qi)業(ye)之(zhi)間(jian)的(de)股(gu)息(xi)、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具體如下:
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進一步明確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hong)利(li)性(xing)質(zhi),按(an)照(zhao)現(xian)行(xi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政(zheng)策(c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處(chu)理(li),其(qi)中(zhong),發(fa)行(xing)方(fang)和(he)投(tou)資(zi)方(fang)均(jun)為(wei)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永(yong)續(xu)債(zhai)利(li)息(xi)收(shou)入(ru)可(ke)以(yi)適(shi)用(yo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規(gui)定(ding)的(de)居(ju)民(min)企(qi)業(ye)之(zhi)間(jian)的(de)股(gu)息(xi)、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五、發fa行xing永yong續xu債zhai的de企qi業ye對dui每mei一yi永yong續xu債zhai產chan品pin的de稅shui收shou處chu理li方fang法fa一yi經jing確que定ding,不bu得de變bian更geng。企qi業ye對dui永yong續xu債zhai采cai取qu的de稅shui收shou處chu理li辦ban法fa與yu會hui計ji核he算suan方fang式shi不bu一yi致zhi的de,發fa行xing方fang、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六、本公告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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