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9號(關於進口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檢驗工作的公告)
2026-04-16 04:07:15
一、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檢驗,實行“集中檢驗、分批放行”模式。
(一)“集中檢驗”是(shi)指(zhi)海(hai)關(guan)對(dui)用(yong)於(yu)保(bao)稅(shui)交(jiao)割(ge)的(de)期(qi)貨(huo)鐵(tie)礦(kuang)石(shi),從(cong)境(jing)外(wai)進(jin)入(ru)海(hai)關(guan)特(te)殊(shu)監(jian)管(guan)區(qu)域(yu)或(huo)保(bao)稅(shui)監(jian)管(guan)場(chang)所(suo)前(qian),或(huo)者(zhe)已(yi)進(jin)入(ru)海(hai)關(guan)特(te)殊(shu)監(jian)管(guan)區(qu)域(yu)或(huo)保(bao)稅(shui)監(jian)管(guan)場(chang)所(suo)的(de)鐵(tie)礦(kuang)石(shi)轉(zhuan)成(cheng)期(qi)貨(huo)前(qian),按(an)照(zhao)法(fa)律(lv)法(fa)規(gui)、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規定實施檢驗。
(二)“分批放行”是指海關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檢驗報告,按實際出區情況放行,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二、對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見附件1)向海關申報。對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期貨鐵礦石,經檢驗後,如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則準予入境。
三、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見附件2)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向海關申報和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期貨鐵礦石檢驗鑒定業務。
四、大連商品交易所應將開展鐵礦石期貨的可交割礦種、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
五、大連商品交易所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提供電子倉單係統中生成的《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等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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