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進一步規範房源信息發布,嚴厲查處製造市場恐慌等行為
2026-04-17 07:00:07
7月28ri,guangzhoushizhujianjufabuleguanyujinyibuguifanfangyuanxinxifabudetongzhi,tongzhizhuyaojujiaolianggefangmian,yishifangdichanzhongjiefuwujigoujiqicongyerenyuanyingguifanfangdichanxinxifabuxingwei,ershifangdichanwangluoxinxifabupingtaiyingjiaqiangfangyuanxinxifabudeguanli,jinyibuwanshanguanlizhidu。
全文如下:
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穗府辦函〔2021〕26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房源信息發布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現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房源信息發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規範房地產信息發布行為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放盤時,應查驗、核對房屋產權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證明,經委托人同意並書麵委托後方可在門店、網站等渠道發布(相關資料須留存備查)。對委托人不是房屋產權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不得利用未經委托的房源信息開展中介服務。
(二)房(fang)地(di)產(chan)中(zhong)介(jie)服(fu)務(wu)機(ji)構(gou)及(ji)其(q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在(zai)接(jie)受(shou)業(ye)務(wu)委(wei)托(tuo)時(shi),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存(cun)量(liang)房(fang)網(wang)上(shang)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與(yu)委(wei)托(tuo)人(ren)簽(qian)訂(ding)書(shu)麵(mian)房(fang)地(di)產(chan)經(jing)紀(ji)服(fu)務(wu)合(he)同(tong),取(qu)得(de)盤(pan)源(yuan)編(bian)碼(ma),並(bing)編(bian)製(zhi)房(fang)屋(wu)狀(zhuang)況(kuang)說(shuo)明(ming)書(shu)。
(三)房源廣告信息的描述用語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禁止利用紀念場館、革命曆史遺跡、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進行炒作宣傳。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製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房源廣告信息應當及時更新,出現委托房屋成交、當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屆滿等情形的,應當自合同簽訂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從門店、網站等各類發布渠道撤除。
二、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應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的管理,進一步完善管理製度
(一)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不得為未取得“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通房源信息發布端口。不得為未取得“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二)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應實時對平台上的房源進行監測,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或利用紀念場館、革命曆史遺跡、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進行宣傳的房源立即刪除。
(三)fangdichanwangluoxinxifabupingtaiyingjianlifangyuanxinxitousujubaojizhiheweiguijingjichulijizhi,duixujiaxinxijiweiguifabuxinxidejingjirenjishichuli,baozhengfangyuanxinxidezhenshi、準確。
我局將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台房源信息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發布虛假信息、製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行為。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7月26日
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編輯: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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