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
2026-04-16 06:22:50
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1月20日發布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二、房(fang)地(di)產(chan)開(kai)發(fa)企(qi)業(ye)中(zhong)的(de)一(yi)般(ban)納(na)稅(shui)人(ren)購(gou)入(ru)未(wei)完(wan)工(gong)的(de)房(fang)地(di)產(chan)老(lao)項(xiang)目(mu)繼(ji)續(xu)開(kai)發(fa)後(hou),以(yi)自(zi)己(ji)名(ming)義(yi)立(li)項(xiang)銷(xiao)售(shou)的(de)不(bu)動(dong)產(chan),屬(shu)於(yu)房(fang)地(di)產(chan)老(lao)項(xiang)目(mu),可(ke)以(yi)選(xuan)擇(ze)適(shi)用(yong)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fang)法(fa)按(an)照(zhao)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保險公司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增值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減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辦理退稅。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彙或者辦理不能收彙手續的,在收彙或者辦理不能收彙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第一條“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六、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納稅人已按照上述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編輯:網站實習1
相關文檔
版權說明
【2】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鋼鐵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 讚同其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
【3】 如果您對新聞發表評論,請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並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 責任。
【4】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係的。電話:010—010-64411649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貞裏三區26樓 郵編:100029 電話:(010)64442120/(010)64442123 傳真:(010)64411645 電子郵箱:
中國冶金報/中國鋼鐵新聞網法律顧問:大成律師事務所 楊貴生律師 電話: Email:
中國鋼鐵新聞網版權所有,未經書麵授權禁止使用 京ICP備07016269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