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2026-04-16 06:58: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規劃先行、治本控源、防治結合、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逐步削減大氣汙染物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製,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內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分工)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氣象、商務、港航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
第六條(宣傳教育和新技術推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煤炭清潔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第七條(公眾參與及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的義務,鼓勵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產生活方式。
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政府考評製度)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製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九條(生態補償製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生態補償製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縣(市、區)空氣質量和大氣汙染防治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扣繳生態補償金。
第十條(聯合防治預警機製)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組zu織zhi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開kai展zhan大da氣qi汙wu染ran聯lian合he防fang治zhi,建jian立li大da氣qi汙wu染ran預yu警jing聯lian動dong應ying急ji響xiang應ying機ji製zhi,定ding期qi召zhao開kai聯lian席xi會hui議yi,協xie商shang解jie決jue大da氣q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重zhong大da問wen題ti。
第十一條(大數據平台建設和信息共享)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汙染防治大數據平台。
承擔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信息錄入大數據平台,共享大氣汙染防治相關信息。
大氣汙染防治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製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部門應當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製,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重汙染天氣預測預報、預警響應建議。
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預警信息,並組織實施響應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本轄區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和響應措施)zaidaqishoudaoyanzhongwuran,fashenghuozhekenengfashengweihairentijiankangheanquandejinjiqingkuangshi,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jishiqidongyingjiyuan,binganzhaoyujingjibieshishixialieyingjixiangyingcuoshi: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製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實施大宗物料錯峰運輸;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活動;
(六)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網格化管理機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麵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大氣汙染防治網格化管理機製。
第十五條(舉報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汙染舉報製度,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接到舉報後,負有大氣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報告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工業布局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集聚、環保要求,科學合理規劃工業布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落後產能和高汙染、高排放項目。
對城市建成區內的水泥、製藥、化工、垃圾處理廠等高汙染、高排放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十八條(落後產能、設備等治理措施)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國家確定的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進行登記,限期淘汰,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煤炭消費總量控製)xianjirenminzhengfugenjushirenminzhengfumeitanxiaofeizongliangkongzhiguihuahexuejianmubiao,zuzhizhidingbingshishibenxingzhengquyumeitanxiaofeizongliangkongzhifangan。genjubenxingzhengquyudaqihuanjingzhuangkuang,shishiteshushiqidemeitanxiaofeizongliangjihua。
第二十條(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治理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域,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高汙染燃料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改造,並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措施)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網格員、監督員、管理員、揚塵汙染控製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麵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三)土石方、拆除、銑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噴淋、灑水等壓塵、抑塵措施,並保證噴淋設施正常使用;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衝洗設施並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六)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七)施工現場垃圾清理采取濕法作業,集中收集處置,禁止高空拋灑;
(八)應當采取的其他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其他場所揚塵治理)停車場、貨場、加工場以及易產生揚塵的其他場所應當采取硬化、綠化、清掃、灑水、密閉、圍擋等降塵、抑塵措施。
第二十三條(閑置土地和裸露地麵揚塵治理)規劃區內未硬化道路和城鎮河流、道路沿線、公共區域、臨時閑置土地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麵應當實施揚塵防治管理,通過硬化、綠化或者其他方式減少揚塵。
第二十四條(道路綠化帶揚塵治理)城市建成區內的道路綠化帶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揚塵汙染,土麵高度應當低於邊緣石十厘米以上;道路衛生清掃應當符合作業規範,減少道路揚塵汙染。
第二十五條(屋頂揚塵治理)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樓(屋)頂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城市建成區內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公司等應當及時清理樓(屋)頂垃圾、雜物等易產生揚塵的物質,減少樓(屋)頂揚塵汙染。
第二十六條(車輛揚塵治理)城市建成區內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飛揚,並按照規定路線、時段,限速行駛。
第二十七條(倡導清潔能源,優化交通工具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
鼓勵公民購買、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汙染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人工監測等方式實施抽測。
抽測不得收取費用。被抽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船燃油治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不得利用流動加油車等方式違法銷售機動車燃油。
第三十條(部門協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港航管理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製,加強對船舶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船舶汙染治理)銷售和使用的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拆除、擅自改裝排放汙染控製裝置。
第三十二條(農業麵源汙染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與規劃等部門應當製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積極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汙染物,防止農業麵源汙染。
第三十三條(秸稈利用和汙染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製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區域規劃和監督檢查)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fahuadingjinzhijianshechuqinyangzhichanghuozheyouwuranwupaifangdeyangzhichangquyu,shengtaihuanjingbaohuzhuguanbumenyingdangyijuzhizeduichuqinyangzhiwuranfangzhiqingkuangjinxingjiandujianzha,bingjiaqiangduichuqinyangzhihuanjingwurandejiance。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廢棄物汙染治理)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汙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向xiang環huan境jing排pai放fang經jing過guo處chu理li的de畜chu禽qin養yang殖zhi廢fei棄qi物wu,應ying當dang符fu合he國guo家jia和he地di方fang規gui定ding的de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標biao準zhun和he總zong量liang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畜chu禽qin養yang殖zhi廢fei棄qi物wu未wei經jing處chu理li,不bu得de直zhi接jie向xiang環huan境jing排pai放fang。
第三十六條(餐飲業汙染治理)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者和單位食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汙染:
(一)使用環保餐飲灶具、清潔能源;
(二)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實現達標排放;
(三)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排入地下管道或者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
(四)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汙染物處理設施並保存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其他行業排汙措施)化工、製藥、門窗家具製造、廣告噴繪、汽車維修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以上行業生產經營者和服務者應當定期開展泄漏排查檢測,並保存記錄。
第三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治理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三十九條(文明生活方式倡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倡導單位和個人采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婚慶、慶典、祭祀等活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港航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周口市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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